2008年7月21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赌徒帮助取款 趁机调包换卡
尚检

  陈某和洪某均为“赌林”中人。
  一天晚上,陈某赌瘾难熬,就摸出建行龙卡交予洪某,并告之密码,让他帮助去取5000元。
  洪某在附近未找到建行,只好在一家商业银行的柜员机上取了3500元(跨行取款的限额)。发现卡上还留有6500元,洪某心里痒痒,可是该卡当日的取现额度已经用完,卡却要马上还给陈某,咋办?洪某灵机一动,他知道,赌局关键之时,陈某对银行卡是不屑一顾的,于是他将一张捡来的建行龙卡夹在3500元现金之中还给陈某,“原版”龙卡则藏入自己口袋。不出所料,陈某果然未发觉卡已被调包,只顾“上阵拼杀”。
  次日,洪某一早就找到一家建行的柜员机,分4次取完了陈某龙卡当日的取款限额5000元,然后丢弃该卡,匆匆逃回老家桐庐去了。而陈某持卡去取钱时,才发现卡已被调了包,于是报案。
  日前,杭州上城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对洪某提起公诉。承办检察官解释说,由于洪某是通过调包的秘密手段控制陈某的银行卡的,因此,应该定性为盗窃信用卡,而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,依照刑法规定应该以盗窃罪予以认定。